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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人替岗而不准辞职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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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齐某应聘到某化工公司从事化验工作,因个人原因想辞职,于是按照规定程序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1个月后,当齐某要求公司办理辞职手续时,该公司负责人称,她现在离开会打乱公司原有的工作秩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必须找到替代她工作岗位的人后才能辞职,如果她擅自离开将扣除当月工资作为公司的经济补偿。齐某不同意,在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她求助于当地人社部门。
作者 李宝宪
出处 《农民文摘》 2012年第8期19-19,共1页 Farmer'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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