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江苏省东海县农民王某承租了省国营农场某分场土地27.6亩,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2008年4月至2011年9月底。在2008年7月至2009年10月间,王某没有征得该分场场长的同意,也不顾场民反对,用挖掘机将其承租土地上的粘土挖出卖给他人,遭到分场场长及村民制止后,仍在夜间挖土私卖。经勘查,被其挖土破坏的耕地面积约9亩,盗挖粘土4770立方,取土深度达1.5至1.7米,造成该段土地无法种植,王某获利3700元。场长在阻止无效情况下,向公安机关举报。经鉴定,该土方价值1.9万元。
出处
《农民文摘》
2012年第11期14-15,共2页
Farmer'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