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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人员任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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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丁某自2004年4月1日起在某公司工作,系品控部员工,月工资4435.4元,他与公司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30日到2010年9月30日止。丁某自2009年12月29日担任公司专职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2010年9月2日,公司向丁某发出书面通知,提出2010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丁某继续上班至2010年10月8日后,公司未再安排其任何工作岗位,丁某遂于10月9日离开公司。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丁某确为该公司工会主席,且聘期未至。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
作者 顾金金
出处 《农民文摘》 2012年第11期20-20,共1页 Farmer'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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