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报道中(见本刊53页《江苏上访者未购公车票劳教一年》)我们看到,实际上参与"逃票"的共有4人,其中一位没有被送劳教的原因很简单,"我不被劳教,是因为我再没有去北京反映过问题"。一语道破天机,"上访被劳教"这样的处理没法摆在桌面上,而能找出将其关起来劳教的理由就只有"逃票一块钱",而劳教的处理无需经过法院判决,是我们的司法体系中"独具特色"的《宪法》之外的另一部实质性丝毫不亚于"有期徒刑"的"刑法"。
出处
《社会与公益》
2011年第9期51-51,共1页
Society and Public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