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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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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丈夫"遗产"不可独占父母儿子应当共享【案例】2001年3月30日,柯某与何某再婚,双方均各自带有一子组成家庭。2008年6月23日,何某在农九师163团工作期间,因工死亡,该团给付何某丧葬费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个人养老金合计7万余元。之后,柯某将赔偿金占为己有,并带其子离开了何家。何某之子与其爷爷、奶奶将柯某诉至法院。
出处 《当代兵团》 2011年第20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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