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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赡养案件的思考——被收养子女对生父母应否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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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与李某于1985年3月结婚,婚后于1986年4月生育长子张三,1987年8月生育次子张四,后张某与李某因生活困难,无法承担抚养子女的能力。
作者 张波
出处 《晚晴》 2011年第8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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