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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行发债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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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财政部宣布,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试点省份需及时披露本省财政状况,发债前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这项改革能否在为地方政府扩大融资渠道的同时,将债务纳入到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呢?发债规模是首先必须注意的问题之一。
作者 谭浩俊
出处 《党政干部参考》 2011年第12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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