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关键词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儿童玩具召回《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儿童玩具,是指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但生产者明示不供儿童玩耍的除外。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
出处 《消费指南》 2007年第20期17-17,共1页 Consumer Buying Guide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