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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丝绸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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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6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涉及到部分丝绸商品(见附表),税率由原来的13%下调至11%,其他丝绸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新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出处 《纺织服装周刊》 2007年第24期20-20,共1页 Textile & Apparel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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