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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激竞价引发毁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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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0月,我公司受某县政府委托拍卖其处置房产,委托金额为240万元。在接受委托后,我们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与该县政府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并报当地工商局备案。2003年10月20日,我公司在某大报刊登了拍卖公告。
作者 李浩铭
出处 《中国拍卖》 2007年第Z1期54-55,共2页 China 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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