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性卖淫案"引起社会关注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法律适用中对"卖淫"的法律概念不能做清晰的界定,囿于传统的概念,走不出"女性出卖肉体"概念的泥沼。本文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探讨了"卖淫"定义的误差,"卖淫"语境的变迁,"卖淫"与语言的"开放结构"等等,从而说明了法律语言及其概念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变迁,表现出开放的姿态,与时俱进,使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更好地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07年第11期47-49,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