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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人民法院不应驳回朱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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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朱某(女)嫁到江苏省铜山县某村,户口随之迁入。2003年6月,当地一所大学扩建,征用该村土地,该村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随后。
作者 陈尊书
出处 《消费导刊》 2007年第10期141-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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