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共同侵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涉及到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问题。但是如何掌握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首先是侵权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要件。此外,共同侵权行为还需要一些特别要件,即主体的复数性、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结果的统一性等。正确认识此问题不仅能够帮助我们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也可以为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起草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
出处
《消费导刊》
2007年第11期140-140,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