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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权获得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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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陈进成、陈德虎于1987年12月1日起承包安溪县凤城镇吾都村集体所有的荒山地9亩,经开垦改造成柑橘果园,并将家迁至果园附近建房居住。2005年12月21日,安溪县城区工业园因建设需要,征用该村集体所有的相应地块,包括原告承包的果园地及其房屋。
出处 《中国审判》 2007年第7期46-49,共4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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