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方式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并将恶意透支解释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可见,该款犯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发卡银行(实际上还有信用卡公司)与合法持卡人。因此,预防该款犯罪从大的方面来讲,针对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微观措施,即发卡银行针对持卡人采取的防范措施,针对催收采取的必要措施;二是宏观预防策略。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确定了预防策略和措施之后,均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策略的前瞻性固然重要,具体措施落实到位才可以发挥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