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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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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单位犯罪中,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即单位到底是因为自己固有的原因而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对其组成人员的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的问题,历来是单位犯罪中的难题。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来看,仍然是以"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作者 张成学
出处 《消费导刊》 2007年第8期167-16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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