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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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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入股之后,其因所投资而对该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亏损承担义务,即谓股权。现实中,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现象十分严重,且其违法形态多样化、复杂化。但违反股东出资义务并不能因此否认其股东资格以及作为股东的权利,出资瑕疵的股权并不丧失其可转让性。
作者 李颖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处 《消费导刊》 2007年第2期76-76,7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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