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从讨论制定到颁布实施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对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便是争论的焦点之一。《物权法》新增设了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弥补了我国以往不动产登记的立法空白,体现了对不动产真正权利人进行保护的立法侧重。但这并不能说明《物权法》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类型体系的构架,目前的登记类型还不足以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试图在《物权法》上构架我国完整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类型体系,以期为将来制定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提供有益的建议。
出处
《消费导刊》
2007年第12期144-145,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