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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权是否应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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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67年出生的李滨是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8月中旬,他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变更与其签订的《祥和定期保险合同》第11条,判令被告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两年。由于该第11条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制定的格式条款,李滨提出的合同解除权期限问题并没有在《保险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此案一出即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作者 戴燕军
出处 《中国审判》 2007年第12期75-76,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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