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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学生法制教育知识竞赛知识概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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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出处 《小学生必读(中年级版)》 2007年第Z2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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