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有两种看法。事实上物权登记行为不是单一的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而是两类行为的混合。其行为的具体性质,应根据参与登记的主体的身份来确定。物权登记在行为主体、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上都具有民事和行政的双重性。明确这种复合性质,有利于全面、正确认识和科学说明物权登记行为,有利于划分不同性质行为所具有的要求及其法律责任,也有利于通过民事和行政的双重责任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利益。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S2期49-50,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