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报告制度对某些仲裁案件作出的答复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司法解释。本文通过对近年来(2001年2月至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此类司法解释进行归纳式的分析,一方面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仲裁法的理论问题,另一方面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制作司法解释的水平,并认为报告制度无法确保案件得到正确、一致的处理,理应废除。基于已判决的个案发布司法解释才是最佳模式,但应注意加强司法解释的说理成分和价值补充功能。
出处
《北京仲裁》
2007年第1期29-48,共20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