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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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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读者来信:去年5月份,我的熟人小王到一家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要再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了。然而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他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出处 《江淮》 2007年第12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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