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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即时强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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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界定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特征,分析了我国即时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现实状况对即时强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
作者 张慧
出处 《华商》 2007年第23期45-,43,共2页 Chinese Business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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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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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参见张尚:《行政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笔者在以往的论著中也混淆了两者间的区别。
  • 9参见《联邦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1953年)第3、6条、《瑞士行政程序法》(1968年)第39条、《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92年)第94、95条和《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150、151条,等。
  • 10从立法上看,并非所有的行政即时强制都会导致行政补偿责任。一般而言,如果紧急情况并非因相对人而发生(如自然灾害),并且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行政即时强制导致相对人损失的,则行政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补偿责任,如《防洪法》第45条的规定。如果紧急情况因相对人而发生(如患精神病、患染疫病、醉酒、自杀、火灾等),并且所保护的或首先所保护的是相对人自己的利益,行政即时强制导致相对人损失、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政主体一般不承担行政补偿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紧急情况系他人而发生(如火灾),为保护该他人利益而对相对人采取的行政即时强制导致损失的,相对人有向受益人取得补偿的权利。对此,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共引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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