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和投诉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五项权利。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能够正确行使上述权利的很少,因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往往是凭主观猜疑,并无切实可靠的相关证据。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投标未中,失落和不平衡的心态触动了质疑和投诉的念头。在缺乏有说服力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几句充满主观臆断的质疑或投诉就想推倒中标成交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从以下案例不难看出一些端倪。
出处
《中国招标》
2007年第12期8-8,共1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