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议付行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人,然而UCP500对议付行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并不全面,正确认识议付行的法律地位对实践中正确认识议付行的权利义务有重要意义。从信用证实务的角度考察,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不能简单的归结为代理,也不同于行纪法律关系,与英美法中“不公开的本人”代理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根本区别。第二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能否取得议付行地位取决于被转让的信用证是否是自由议付信用证。
出处
《金融教育研究》
2006年第6期104-106,共3页
Research of Finance and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