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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社会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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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以何为本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以环境法的社会权利本位作为论点,着重从环境法产生的时代背景、目的、特征、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属性以及其基本原则方面加以论述。
机构地区 四川师范大学
出处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 2005年第1期28-31,共4页 West Forum on Economy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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