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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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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如调解不同于协商,行政调解亦有别于行政协商,但二者的共性是本质的,即均须以争议双方自愿的协调商量的行为为前提,故将二者统一为行政协商调解。行政协商调解不同于现行的行政调解,现行的行政调解,其涵义缩小了其应有的外延,降低了其应有的作用,也远远跟不上行政管理日益高效的要求;行政协商调解不应只是行政机关居间调解的简称,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与行政管理紧密联系的行政相对人相互之间、行政机关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议以及处理特定的行政事项的一种方法的手段。行政协商调解在解决争议方面具有诉讼无法比拟和取代的优势,这一解决纠纷、止争息讼的手段和方法将会有很大的发展前景。行政协商调解广泛适用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解决行政争议、治安行政管理、政府性裁员以及行政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领域。
作者 胡小彧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45-51,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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