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监督法》的内容看,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还属宏观的、普遍性的监督,对于具体的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宪行为的制裁与修正还不能进行直接监督。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宪法监督机构是世界主要国家宪法监督发展的趋势。在我国建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合乎国情,顺乎世界潮流。
出处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61-62,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