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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式拍卖利弊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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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所在的拍卖公司曾于2004年11月的法院摇珠选定拍卖机构会上摇到了一宗标的,标的物为一套印刷厂的设备,评估价82万元。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展开拍卖前的准备工作,登公告,找客户,但是因为设备的购置时间太长,而且主要部件已缺损,经过两次降价重拍仍未能成交,然后由市法院打报告给市中级法院,建议采取荷兰式拍卖。于是,法院定出保留价。
作者 杨丽燕
出处 《中国拍卖》 2006年第8期14-15,共2页 China 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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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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