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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龙:轻型客年是营运工具而不是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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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5~6米、19座左右的轻型客车从其使用性质来看,绝大部分是营运工具,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工具,绝非消费品,更不是奢侈类消费品,因此对其征收消费税是不合理的。
作者 姚蔚
出处 《商用汽车新闻》 2006年第15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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