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公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此前出台的限制外资购房政策中关于限制外汇炒楼的细则出台。该《通知》规定,无论是境外机构、境外个人还是港澳台居民与华侨,在符合国税总局171号文件要求的购房条件之后,有关外汇结汇的流程则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相关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同样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直接由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出处
《楼市》
2006年第18期50-51,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