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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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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提出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出处 《住宅产业》 2006年第7期16-17,共2页 Housing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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