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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取得方式的类型化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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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财产的取得方式要遵循类型法定原则的要求,根据取得方式的性质,可以把国有财产的取得方式分为两大类私法类型和公法类型的取得方式。类型化的意义在于国家对不同类型的取得方式的干预程度是有差别的,私法类型的国有财产取得方式一般需要相应的对价,而公法类型的取得方式都是无偿的。
作者 张红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80-81,共2页 Journal of Changsha Railway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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