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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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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的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关于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市商委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受国防科工委的委托。
出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5年第2期34-34,共1页 Gazett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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