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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建议检查权 有效实施货币政策 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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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人民银行直接检查权、建议检查权和全面检查权。其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这条关于建议检查权的规定,避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督检查,降低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过程的成本,提高了贯彻货币政策的效率。但对建议检查权的实施缺少详细的规定,没有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对辖区内的银行监管部门有建议检查权,并且对建议检查权所包含的检查事项的范围和行使建议检查权的程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使建立检查权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有效行使,影响了其效力的发挥。
作者 胡利峰 吕斌
出处 《河北金融》 2005年第8期20-21,共2页 Hebe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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