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不仅是一种活动,一种行为,也需要有效的组织载体,以便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风险。而合作组织就可以是这样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法对此似乎缺乏关注。有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据说是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可是,合作金融的风险再大,也很难比国有金融的风险更大了,我们的国有金融体系已经创造了数万亿的不良资产。过去一些合作金融尝试的失败,恰恰是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或者说并没有真正贯彻合作制的原则。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06年第12期56-56,共1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