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公司的首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即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实际控制公司。为了个人的利益,公司高管人员可能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不仅造成公司所有者资产流失,损害投资者利益,严重破坏经济交往中经济群体的诚实信用和相互信赖的道德基础,而且对第三人和其他企业也引起不良的、毁灭性的连锁反应。因此,对该类犯罪行为不仅要予以严厉的行政制裁和经济制裁,还应注重充分运用刑事制裁手段对其进行打击和预防。
出处
《市场周刊》
2006年第10期290-291,共2页
Market Week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