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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发[2003]15号文形式下发《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人民银行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2年,按不低于准备金存款利率按年付息。吉林、山东、江西、浙江、江苏、陕西、贵州、重庆等8省(市)第一批试点省(市)纳入人民银行资金支持方案。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06年第8期16-16,共1页 China Rur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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