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的和睦维系整个社会安定和谐。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决定着婚姻家庭权既内含人类对普遍的道德理念价值与终极关怀目的之追求,又必须以蕴涵伦理精神之法律的规制,法律对带有强烈伦理道德色彩的婚姻家庭关系这种情感世界的行为的介入必须有一个"度",法律与道德必须找到一个最佳契合点。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53-58,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