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生展,人们逐渐对犯罪行为宽容,严厉的刑罚方法和手段很难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尤其在对配置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种及刑罚幅度时,立法者一时并没有处理好刑罚与这类犯罪发生机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过分强调了刑罚严厉性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作用,看重了死刑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力度,但实际上这种配刑制度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并不象立法者所指望的那样高效。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12-15,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