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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退还违法多收价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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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法多收价款,应当依法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退还违法多收价款的启动程序一般有三种:一是经营者发现自己违法多收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价款后主动退还;
作者
张广文
机构地区
湖北省襄樊市物价检查所
出处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05年第6期38-39,共2页
关键词
价款
消费者
违法
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法律制裁
经营者
行政复议权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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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05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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