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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投诉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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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投诉原由2004年7月,我们接到一份信访件,反映北京某化工厂销售给山东某公司的某种化工产品,从2003年的最低每吨6750元逐步上涨到最高每吨21600元。该公司是一家以这种化工产品为原料,生产高分子吸水树脂的民营企业,由该化工厂长期供应其原料。这种化工产品属于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企业自主定价。1999年12月至2003年4月。
作者 涂宏彪
出处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05年第6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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