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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行价格举报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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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五条规定:"价格举报案件的检查处理,由受理举报的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可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需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现实举报工作情况看,我认为上级受理的价格举报交给下一级查处。
作者 王学军
出处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05年第6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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