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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案件是否还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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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市物价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出某区司法局自立项目及标准收取团体注册费共计150000元。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10日内如数退还多收价款150000元,对逾期未退或无法退还的款项予以没收;处以罚款20000元。在履行完规定的责令退款程序之后,此案进入了告知权利及应知事项程序。由于此案涉及到的罚款数额较大,所以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即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此检查人员无任何异议。
作者 张美忠
出处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05年第10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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