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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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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2005年3月某药品监督 管理局接举报,租住某单位 居民楼房的苏某在居室及 地下室存放药品并有销售 嫌疑,经与公安部门联合对 苏某租用的居室及地下室 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当场查 扣A公司、B公司、C公司生 产的药品×种;当场查获药 品销售记录一份,A公司药 品销售票据23张。当事人苏 某提供了A公司法人委托书 (委托期限2004年月-2005 年7月);B公司法人委托书 (2005年1月-12月);C公 司法人委托书(委托期限 2004年9月,壹年),三家 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企业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 印件。 经查,苏某于2004年7 月至2005年3月期间同时兼 职代理三家药品生产企业 在本地进行药品销售活动 (销售A公司药品时间在 先),其并未以三家被代理 企业名义与购货单位签订 书面药品购销合同,而是以 代销和现金结算的方式进 行销售活动经三家药品生 产企业辖区药监部门协查, 苏某是受三家药品生产企 业委托负责本地区药品销 售的委托代理人,销售的药 品也分别是三家公司生 产的。
作者 杨文君
出处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05年第12期36-36,共1页 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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