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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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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酒家为校办企业,学校的老师章某于1994年以每年上交一定承包费的形式承包了酒家一楼火锅厅,在承包协议中双方约定乙方(即章某)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在经营期间章某分别向其同学李某及其他两位朋友以个人名义共借款260余万元,用于火锅厅的装修及经营。1998年该酒家所在大楼将拆迁,债权人李某等闻讯后要求章某还款。章某由于资金紧张,心生一计,以注销银行账户需用酒家公章为由,将该酒家的公章骗到手。
作者 黄维智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64-64,共1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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