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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集邮”、“印花集邮”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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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前的《FIP竞赛性展品评审总规则》第3条“展品组成的原则”的第1和2款中明确指出: “3.1 一部展品应只由适于展出的集邮素材组成。 3.2适于展出的集邮素材是指:为了传递邮件或其他邮政通信目的,而由政府、地方或私人邮政机构,或由其他正式被委托或被授权的机构发行的、计划发行的、在准备发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使用过的、或作为邮资有效来对待的那些集邮素材。” 《评审总规则》中还特别指出:“
作者 李明
机构地区 天津
出处 《集邮博览》 2005年第1期14-15,共2页 Philatelic Panor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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