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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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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5年第7期624-626,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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