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5年第7期631-632,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